“两高三部”:长江经济带11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时间 • 2025-12-02 09:39:41
废物
缓刑
处罚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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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月20日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并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知,《纪要》强调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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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网发布会直播页面截图)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此外,《纪要》还强调,要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禁止令,对上述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巫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