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时间 • 2025-11-02 00:03:27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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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条例》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

《条例》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保护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本市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条例》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