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外情向“小三”转款5万多,却以借款名义将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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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邹亮(化名)与王蓉(化名)通过陌陌社交软件认识后不久,二人产生了婚外情。随后王蓉与前夫离婚,但却得知邹亮也是已婚之人。两人的感情随之破裂,但邹亮却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将王蓉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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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邹亮向成都市青白江法院起诉称,从2016年12月起,他多次通过银行、微信向王蓉出借款项共5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邹亮也多次要求王蓉返还借款,但王蓉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还钱。
这在王蓉看来,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王蓉说,他们在2016年7月左右认识,随后恋爱、同居。在恋爱期间,邹亮先后给了她一共50000元,已经用在了双方的日常开销上。这属于赠与,而不是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邹亮、王蓉通过陌陌社交软件认识,同年12月,王蓉离婚。之后,邹亮开始与王蓉产生婚外情,双方同居、共同消费、旅游。
二人之间的转款记录如下:
在王蓉离婚当日,邹亮通过银行向王蓉的账户存入20000元;2016年12月12日,邹亮通过银行向王蓉转账5000元;2016年12月23日,邹亮通过微信向王蓉转账2000元;2017年1月21日,邹亮通过微信向王蓉转账2000元;2017年1月25日,邹亮通过掌上银行向王蓉转账20000元;2017年1月28日,邹亮通过微信向王蓉转账520元;2017年3月27日,邹亮再次通过微信向王蓉转账1000元。
以上合计邹亮向王蓉转款50520元,邹亮主张其中50000元系借款。庭审中,王蓉承认收到了上述款项,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邹亮通过银行、微信向王蓉支付50000元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王蓉承认收到上述款项50000元,但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王蓉应当对收到50000元款项的性质或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王蓉的举证情况看,她提供的陌陌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通话录音、离婚证,以及王蓉的陈述,能够证明王蓉收到的50000元是基于邹亮与王蓉的婚外情而产生的。
对此,邹亮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从邹亮的举证情况看,邹亮对支付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以及王蓉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都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他所提供的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综上所述,邹亮主张的借贷关系,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赵瑜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