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将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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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一个月后,2019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会议,再次审议该法草案。今天(3月8日)下午的大会审议,是《外商投资法(草案)》三个月内第三次提交审议。它作为专门的外资法典,将重构我国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专注于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对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而其他领域的外商投资管理将由其他法律法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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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草案二审稿和今天第三次审议后的版本,变化主要体现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的权力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以外的行政救济和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裁的规定。
其中,第18条规定相比之前,更加明确限定了可以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的地方政府的范围,排除了县级以下政府。还对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措施的权限进行了规定,需要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那么地方政府就不得制定。这样一来,更加清晰界定了权限范围,体现了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原则,而且客观上也将减少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之间的冲突。
而第25条规定与之前相比,增加了一款,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除了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寻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款规定,不但客观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途径,实际上也是跟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确保该两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即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如果缺乏这款规定,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似乎剥夺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法定权利。
还有第35条也增加了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除了按原版本规定处理之外,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法理学上讲,这个条款是该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这个新增条款保证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相信《外商投资法》一旦通过并实施后,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的营商环境,同时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奠定法律基础。
评论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
编辑刘宇鹏